1.本表應修必備科目18學分,選備科目8學分,共計至少26學分。
2.凡科目名稱後含有「研究」或「專題研究」者,得視為相似科目。
3.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之學分修習,除了本表規定必、選備學分數至少26學分外,並應取得國小「教
育專業課程」之「兒童英語」(2)及「國小英語教材教法」(2)二科目至少4學分,亦即取得國民小學英語專長教師
證書之學分修習應合計至少30學分;惟100學年度前已修習或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免修習「兒童英語」及
「國小英語教材教法」二科目。
4.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者,應取得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CEF) B2級以上
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5.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4節、年資至少5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並取得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
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者,可免修習本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6.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4節、年資達1年(含)以上未滿5年者(包含取得合
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得修習「英語聽說教學」與「英語讀寫教學」
至少6學分,並取得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後,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7.前2項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係指符合本部94年2月2日台國(二)字第0940010338號函、94年4月19日台國(二)字
第0940042109號函及95年1月2 日台國(二)字第0940172716C號函認定之擔任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所應具備英語
專長之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其以前2項規定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9學年度(110年
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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